聲請調解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調字,109年度,462號
CPEV,109,竹東小調,462,202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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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林容君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 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 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 3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 期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具狀補正,致無從進行 調解程序。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 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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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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