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東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連昱瑄
鄧文彥
被 告 吳明倫
韓靜婕即韓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