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9年度,230號
CPEV,109,竹北簡,230,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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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潘興國

被   告 陳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1萬1,177 元,指:23萬5,217 元(宏益修車房已施作 之工資3 萬4,800 元加上零件10萬1,780 元,再加上桃苗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施作之工資4 萬7,507 元與尚未施作的 零件5 萬1,130 元。各細目詳如附錄)加4,800 元車資(20 0 元/ 每趟24趟)加14萬5,000 元(車價減損)加2 萬6, 160 元(貸款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復於被告為答辯以前,擴張聲 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1,177 元,指上開41萬1,177 元 暨追加20萬元(指追加:1 個輪胎2,800 元,4 個輪胎則為 1 萬1,200 元、慰撫金就是20萬減去1 萬1,200 元,即18萬 8, 800元),及其中41萬1,177 元自民國109 年4 月23日即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0萬元自109 年7 月23日即本 院指定之第1 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次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前開訴之聲明於追加後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共為61萬1,177 元,已致本件訴訟之 全部均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 從而,
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原告前述23萬5,217 元其細目一覽表: 原告稱其駕駛所有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西元2009年



份,廠牌:國瑞)於109 年1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行駛至 事故地點,因被告所駕車號000- 0000 自用小客車涉嫌『 違反特定標誌標線、逆向行駛』之故,導致原告車輛遭撞 擊受有引擎蓋破裂等處毀損之損失,被告卻旋即棄車逃逸 ,上情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處理在案可稽,被告 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道路○○○○○○○○號誌 之指示行駛,當時交通未壅塞且係日間晴天,所行經之道 路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行車管制號誌動 作正常,豈料,被告駕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遵守標誌標 線行駛,然其貿然跨越車道逆向行駛致原告車輛無法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被告肇事情事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0條、第95條及第97條等規定。『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 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 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此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 第5360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查,原告車輛對於不可預知 之被告違規駕駛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且原告車輛若貿然 向左、右側插入他人行駛中之車道內,無疑減縮、破壞他 人行車間之安全距離,亦增加行車事故傷亡發生之可能。 因『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此有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民事判例可參。又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192 號刑事判例要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 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 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 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 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可參。被 告違規駕駛行為與原告車輛受有損害事實之間,確有相當 因果關係,被告應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故本 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明定:『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 法第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 其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另同法第213 條:『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及同法 第214 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 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規 定。據此請求車輛修復費用23萬5,217 元,即: A、宏益修車房已維修施作工資部份3 萬4,800 元: 引擎蓋拆裝1,000 元+前保險桿拆裝1,000 元+左大樑板 金校正4,500 元+右大樑板金校正3,500 元+右大燈拆裝 500 元+左大燈拆裝500 元+水箱拆裝800 元+冷排拆裝 800 元+水箱架換新校正3,500 元+左前葉子板板金800 元+引擎蓋烤漆6,000 元+水箱架烤漆1,500 元+左大樑 烤漆1,500 元+右大樑烤漆1,500 元+前保險桿烤漆2,50 0 元+左前葉子板烤漆2,500 元元+重灌冷媒1,800 元+ 重灌水箱精600 元。
B、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維修施作工資部份4 萬7,507 元:
內板骨架基本校正3,080 元+銀粉漆2 層珍珠漆調色1,15 5 元+引擎室附加1,540 元+使用烤漆房385 元+前保險 桿總成拆裝770 元+頭燈總成拆裝231 元+引擎蓋拆裝23 1 元+左前葉子板拆裝385 元+引擎及傳動器與前懸吊總 成拆裝4,158 元+引擎周邊線束管路拆裝1,380 元+水箱 支架總成拆裝2,002 元+水箱雙上支架及前橫樑及前葉子 板及前側樑切割9,394元+儀表板風箱拆裝6,210元+前地 毯拆裝621 元+水箱總成拆裝1,518 元+冷凝器總成拆裝 1,311 元+冷媒強化1,080 元+耗材拆裝616 元+前左右 避震器拆裝3,000元+後左右避震器拆裝3,500元+前後平 衡感連桿拆裝1,242 元+四輪定位1,518 元+後平衡感橡 皮拆裝690 元+估價費1,490 元。
C、宏益修車房已維修施作材料部分10萬1,780元: 引擎蓋8,200 元+前保險桿3,450 元+水箱5,850 元+冷 排4,150 元+水箱架5,600 元+前保險桿內鐵2,600 元+ 水箱架支架680 元+霧燈1,950 元+霧燈外蓋1,550 元+ 前保險桿內保麗龍1,500 元+左前大燈8,700 元+右前大 燈8,700 元+拖車支架外蓋250 元+引擎下左護板800 元 +引擎下右護板800 元+集風罩水冷風扇1,500 元+風扇 馬達5,100 元+冷氣風扇3,850 元+空氣濾清器接管2,25 0 元+水箱上固定橡皮400 元+水箱下固定橡皮700 元+ 左安全帶2,600 元+右安全帶2,600 元+行車電腦軟體2 萬8,000 元。




D、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維修施作材料部份5 萬1130元 :
左前側邊內樑次總成5,420 元+左前側樑板920 元+左前 樑加強板8,630 元+前地板橫樑270 元+超長效冷卻液1, 320 元+煞車油380 元+防撞底漆270 元+車身PU膠320 元+底盤PU膠390 元+冷媒強化劑410 元+右前避震器總 成1,580 元+左前避震器總成1,580 元+右前避震器上座 2,740 元+前避震器上座軸承2,280 元+右前圈狀彈簧上 座640 元+右前圈狀彈簧防塵套560 元+右前彈簧緩衝墊 840 元+前圈狀彈簧1,140 元+右前圈狀彈簧下膠墊320 元+平衡桿連桿總成6,440 元+右避震器總成1,700 元+ 左避震器總成1,700 元+右後避震器上座防塵套280 元+ 右後避震器上座1,190 元+左後避震器上座1,190 元+右 後鋼板緩衝墊760 元+右後圈狀彈簧1,560 元+右後圈狀 彈簧下膠墊240 元+右後平衡桿連桿5,920 元+後平衡桿 橡皮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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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