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勞簡字,108年度,5號
CPEV,108,竹東勞簡,5,2020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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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金蓮 
被   告 陳美鈴即襪襪王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八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56 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第1 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97,60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程 序中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4,667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撥152,938 元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之個人勞退專戶。」此有起訴狀、民國109 年4 月30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核屬更正法律上陳述及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101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被告門市部襪襪王國竹東 店(設於新竹縣○○鎮○○路○段00號1 樓),詎原告在 無預警的情況下,於108 年5 月30日晚上接獲被告以LINE 通知原告自108 年6 月1 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被告應 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預告工資、勞退提撥金。
(二)又雇主都應該依規定為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欺瞞誤 導原告以不用強制加勞保為由,被告也不用提勞退新制退



休金,被告長期以自身之利益,未給員工應有的保障,違 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三)雖被告主張資遣費等應由前合夥人羅瑞萍支付,並強調10 8 年5 月1 日起襪襪王國竹東店即由被告獨立經營,然而 襪襪王國竹東店自103 年至108 年6 月16日前登記負責人 陳美鈴從未改變,因此被告應給付資遣費等之責任。(四)綜上所述,原告以月平均工資31,00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 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3,667 元、預告工資31,000 元及6%勞退金152,938 元等語。並於本院聲明:⒈被告應 給付原告144,6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撥15 2,938 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勞退專戶。二、被告則以:
被告於108 年5 月1 日才由實際負責人羅瑞萍接管襪襪王國 ,之前是掛名負責人,接管前店裡的營業額、薪資都是由訴 外人羅瑞萍負責,並由訴外人羅瑞萍支付薪資給店裡的員工 ,營業額也是原告直接匯款給訴外人羅瑞萍,伊係從108 年 5 月1 日開始發薪資;接管後大老闆說如果業績不好就要裁 員或換大老闆領導,原告有和店裡員工說換大老闆業績也不 見得比較好,但大老闆當時並沒有要裁員,是有聽到原告這 樣說。因為原告說了那些話,所以大老闆不同意原告留在那 裡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1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被告門市部襪襪王 國竹東店(設於新竹縣○○鎮○○路○段00號1 樓),詎原 告在無預警的情況下,於108 年5 月30日晚上接獲被告以LI NE通知原告自108 年6 月1 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之事實,有被 告工商登記資料、薪資單、LINE訊息(見本院卷一第25頁、 第29頁、第31-45 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羅瑞萍於本院證 述:伊從96年開始和被告合夥經營襪襪王國,我們是採分店 ,用分店賺的錢再去開另一家分店。第一間店是被告出錢, 我就負責經營顧店。如果有分紅就一人一半。於108 年4 月 30日就拆夥,5 月1 日就沒有一起做。我們總共有4 家店, 拆成我2 間、被告2 間。被告分苗栗、竹東。原告之前是襪 襪王國員工。原告在竹東店工作,被告除了出資,店裡的送 貨、訂單、店務被告都有做。與被告拆夥時,各自照顧自己 分到店的員工。那時伊有公告每家的負責人,員工都知道, 以後的負責人就是分到的那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60 頁 )可憑,原告主張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主張被告於 10 8年5 月1 日才由實際負責人羅瑞萍接管襪襪王國,之前 是掛名負責人等語,顯然不實。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預告工資、資遣費、提撥勞退金至勞 退專戶?經查:
(一)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 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 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20條定有明文。被告 於108 年5 月30日以新合夥人進駐,而原告為之前員工而 終止與原告間僱傭關係,有LINE訊息(見本院卷一第2 頁 )可憑。足見被告係以事業單位改組而終止兩造間僱傭關 係,被告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原告並 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被告未於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 約,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二)預告工資部分:
原告自101 年2 月1 日起至108 年5 月30日止任職被告所 經營之襪襪王國,年資共計7 年4 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6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被告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應於30日 前預告之。茲被告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原 告自得依同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請求預告工資。茲被告商 號改組後,原告108 年5 月後之每月薪資雖為28,000元, 然其中1,500 元為勞健保津貼,此部分非屬薪資,應予扣 除,有薪資明細(見本院卷一第61頁)可按。則原告每月 薪資應為26,500元,則原告向被告請求預告工資逾26,500 元部分,即屬無據。又預告工資部分性質是為工資,依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給付 。原告依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自108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三)資遣費部分:
⒈按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20條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下列 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⑴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⑵依前 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勞工適 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 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 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⒉按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原告於僱傭關係終 止前6 個月工資分別為26,500元、29,490元、29,370元、 34,417元、31,400元、31,471元(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後金額),有薪資單、存摺明細可憑,則平均工資為30 ,441元【計算式如下:(26,500+29,490+29,370+34,4 17+31,400+31,471)÷6 =30,4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⒊原告係自101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被告,迄至108 年5 月 31日止共計7 年4 月,則依前開規定原告得項被告請求資 遣費為111,617 元【計算式如下;30,441×(7 ×1/2 + 4/ 12 ×1/2 )=111,61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逾111,617 元,亦屬無據。而被告就此資 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 項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日內即108 年6 月30日前發給原告,被告迄今仍未給付 ,原告依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 據。
(三)提撥勞退金至勞退專戶部分:
⒈按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 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 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 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為適 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 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 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 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 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施 行細則15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被告未於原告於任職期間 提撥勞退金至原告勞退專戶,原告請求被告依法提撥百分 之6 勞退金,自屬有據。
⒉原告於前開任職期間薪資如附表所示(扣除被告給付勞健 保補助金額),依卷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見



本院卷二第51頁),被告應提撥158,430 元至原告勞退專 戶。原告請求被告提撥152,938 元,亦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 、資遣費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請求被告提 撥152,938 元至原告勞退專戶,為有理由,亦應准許。又本 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 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101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2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2 │20,500元 │21,000元 │1,260元 │
├───┼──────┼───────┼───────┤
│3 │22,142元 │22,800元 │1,368元 │
├───┼──────┼───────┼───────┤
│4 │23,408元 │24,000元 │1,440元 │
├───┼──────┼───────┼───────┤
│5 │23,278元 │24,000元 │1,440元 │
├───┼──────┼───────┼───────┤
│6 │22,705元 │22,800元 │1,368元 │
├───┼──────┼───────┼───────┤
│7 │22,619元 │22,800元 │1,368元 │
├───┼──────┼───────┼───────┤
│8 │22,818元 │24,000元 │1,440元 │
├───┼──────┼───────┼───────┤




│9 │25,183元 │26,400元 │1,584元 │
├───┼──────┼───────┼───────┤
│10 │25,046元 │25,200元 │1,512元 │
├───┼──────┼───────┼───────┤
│11 │25,183元 │25,200元 │1,512元 │
├───┼──────┼───────┼───────┤
│12 │30,463元 │31,800元 │1,908元 │
├───┼──────┼───────┼───────┤
│總計 │ │ │16,200元 │
└───┴──────┴───────┴───────┘
┌──────────────────────────┐
│102 年度(單位新臺幣)(1 、2 月扣除勞健保1,200 元;│
│3 至6 月扣除勞健保1,300 元;7 至12月扣除勞健保1,500 │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27,600元 │27,600元 │1,656元 │
├───┼──────┼───────┼───────┤
│2 │30,545元 │31,800元 │1,908元 │
├───┼──────┼───────┼───────┤
│3 │24,896元 │25,200元 │1,512元 │
├───┼──────┼───────┼───────┤
│4 │23,306元 │24,000元 │1,440元 │
├───┼──────┼───────┼───────┤
│5 │25,524元 │26,400元 │1,584元 │
├───┼──────┼───────┼───────┤
│6 │26,287元 │26,400元 │1,584元 │
├───┼──────┼───────┼───────┤
│7 │25,486元 │26,400元 │1,584元 │
├───┼──────┼───────┼───────┤
│8 │28,819元 │30,300元 │1,818元 │
├───┼──────┼───────┼───────┤
│9 │30,060元 │30,300元 │1,818元 │
├───┼──────┼───────┼───────┤
│10 │29,053元 │30,300元 │1,818元 │
├───┼──────┼───────┼───────┤
│11 │28,233元 │28,800元 │1,728元 │
├───┼──────┼───────┼───────┤
│12 │35,794元 │36,300元 │2,178元 │




├───┼──────┼───────┼───────┤
│總計 │ │ │20,628元 │
└───┴──────┴───────┴───────┘
┌──────────────────────────┐
│103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35,475元 │36,300元 │2,178元 │
├───┼──────┼───────┼───────┤
│2 │29,169元 │30,300元 │1,818元 │
├───┼──────┼───────┼───────┤
│3 │26,234元 │26,400元 │1,584元 │
├───┼──────┼───────┼───────┤
│4 │26,601元 │27,600元 │1,656元 │
├───┼──────┼───────┼───────┤
│5 │27,370元 │27,600元 │1,656元 │
├───┼──────┼───────┼───────┤
│6 │26,767元 │27,600元 │1,656元 │
├───┼──────┼───────┼───────┤
│7 │24,518元 │25,200元 │1,512元 │
├───┼──────┼───────┼───────┤
│8 │25,480元 │26,400元 │1,584元 │
├───┼──────┼───────┼───────┤
│9 │25,365元 │26,400元 │1,584元 │
├───┼──────┼───────┼───────┤
│10 │27,142元 │27,600元 │1,656元 │
├───┼──────┼───────┼───────┤
│11 │28,9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12 │38,062元 │38,200元 │2,292元 │
├───┼──────┼───────┼───────┤
│總計 │ │ │20,994元 │
└───┴──────┴───────┴───────┘
┌──────────────────────────┐
│104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28,671元 │28,800元 │1,728元 │




├───┼──────┼───────┼───────┤
│2 │35,678元 │36,300元 │2,178元 │
├───┼──────┼───────┼───────┤
│3 │27,190 元 │27,600元 │1,656元 │
├───┼──────┼───────┼───────┤
│4 │26,379元 │26,400元 │1,584元 │
├───┼──────┼───────┼───────┤
│5 │27,851元 │28,800元 │1,728元 │
├───┼──────┼───────┼───────┤
│6 │28,811元 │30,300元 │1,818元 │
├───┼──────┼───────┼───────┤
│7 │29,453元 │30,300元 │1,818元 │
├───┼──────┼───────┼───────┤
│8 │31,205元 │31,800元 │1,908元 │
├───┼──────┼───────┼───────┤
│9 │30,151元 │30,300元 │1,818元 │
├───┼──────┼───────┼───────┤
│10 │27,521元 │27,600元 │1,656元 │
├───┼──────┼───────┼───────┤
│11 │31,800元 │31,800元 │1,908元 │
├───┼──────┼───────┼───────┤
│12 │39,429元 │40,100元 │2,406元 │
├───┼──────┼───────┼───────┤
│總計 │ │ │22,206元 │
└───┴──────┴───────┴───────┘
┌──────────────────────────┐
│105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39,596元 │40,100元 │2,406元 │
├───┼──────┼───────┼───────┤
│2 │44,439元 │45,800元 │2,748元 │
├───┼──────┼───────┼───────┤
│3 │29,608元 │30,300元 │1,818元 │
├───┼──────┼───────┼───────┤
│4 │28,696元 │28,800元 │1,728元 │
├───┼──────┼───────┼───────┤
│5 │29,965元 │30,300元 │1,818元 │
├───┼──────┼───────┼───────┤




│6 │28,357元 │28,800元 │1,728元 │
├───┼──────┼───────┼───────┤
│7 │29,204元 │30,300元 │1,818元 │
├───┼──────┼───────┼───────┤
│8 │30,564元 │31,800元 │1,908元 │
├───┼──────┼───────┼───────┤
│9 │29,829元 │30,300元 │1,818元 │
├───┼──────┼───────┼───────┤
│10 │29,445元 │30,300元 │1,818元 │
├───┼──────┼───────┼───────┤
│11 │29,9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12 │34,965元 │36,300元 │2,178元 │
├───┼──────┼───────┼───────┤
│總計 │ │ │23,604元 │
└───┴──────┴───────┴───────┘
┌──────────────────────────┐
│106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41,422元 │42,000元 │2,520元 │
├───┼──────┼───────┼───────┤
│2 │32,584元 │33,300元 │1,998元 │
├───┼──────┼───────┼───────┤
│3 │29,300元 │30,300元 │1,818元 │
├───┼──────┼───────┼───────┤
│4 │27,907元 │28,800元 │1,728元 │
├───┼──────┼───────┼───────┤
│5 │27,820元 │28,800元 │1,728元 │
├───┼──────┼───────┼───────┤
│6 │29,656元 │30,300元 │1,818元 │
├───┼──────┼───────┼───────┤
│7 │27,673元 │28,800元 │1,728元 │
├───┼──────┼───────┼───────┤
│8 │28,971元 │30,300元 │1,818元 │
├───┼──────┼───────┼───────┤
│9 │28,907元 │30,300元 │1,818元 │
├───┼──────┼───────┼───────┤
│10 │30,414元 │31,800元 │1,908元 │




├───┼──────┼───────┼───────┤
│11 │30,569元 │31,800元 │1,908元 │
├───┼──────┼───────┼───────┤
│12 │36,397元 │38,200元 │2,292元 │
├───┼──────┼───────┼───────┤
│總計 │ │ │23,082元 │
└───┴──────┴───────┴───────┘
┌──────────────────────────┐
│107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31,121元 │31,800元 │1,908元 │
├───┼──────┼───────┼───────┤
│2 │41,597元 │42,000元 │2,520元 │
├───┼──────┼───────┼───────┤
│3 │28,886元 │30,300元 │1,818元 │
├───┼──────┼───────┼───────┤
│4 │28,711元 │28,800元 │1,728元 │
├───┼──────┼───────┼───────┤
│5 │28,750元 │28,800元 │1,728元 │
├───┼──────┼───────┼───────┤
│6 │28,612元 │28,800元 │1,728元 │
├───┼──────┼───────┼───────┤
│7 │29,814元 │30,300元 │1,818元 │
├───┼──────┼───────┼───────┤
│8 │29,991元 │30,300元 │1,818元 │
├───┼──────┼───────┼───────┤
│9 │29,693元 │30,300元 │1,818元 │
├───┼──────┼───────┼───────┤
│10 │29,945元 │30,300元 │1,818元 │
├───┼──────┼───────┼───────┤
│11 │29,635元 │30,300元 │1,818元 │
├───┼──────┼───────┼───────┤
│12 │31,471元 │31,800元 │1,908元 │
├───┼──────┼───────┼───────┤
│總計 │ │ │22,428元 │
└───┴──────┴───────┴───────┘
┌──────────────────────────┐
│108 年度(單位新臺幣)(扣除勞健保津貼1,500 元) │




├───┬──────┬───────┬───────┤
│ 月份 │ 月薪 │ 月提繳工資 │ 應提繳金額 │
├───┼──────┼───────┼───────┤
│1 │31,400元 │31,800元 │1,908元 │
├───┼──────┼───────┼───────┤
│2 │34,417元 │34,800元 │2,088元 │
├───┼──────┼───────┼───────┤
│3 │29,370元 │40,100元 │1,818元 │
├───┼──────┼───────┼───────┤
│4 │29,490元 │30,300元 │1,818元 │
├───┼──────┼───────┼───────┤
│5 │26,500元 │27,600元 │1,656元 │
├───┼──────┼───────┼───────┤
│總計 │ │ │9,288元 │
└───┴──────┴───────┴───────┘
以上合計:158,430 元(16,200+20,628+20,994+22,206+23,604+23,082+22,428+9,288 =158,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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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