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段玉倩
債 務 人 段宜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98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段玉倩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段宜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1筆,計新臺幣64,98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段玉倩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64,98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段宜康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釋明
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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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段玉倩、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4986 │宜康 │2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玉倩、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64986 │宜康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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