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7號
KMDV,109,司促,977,20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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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段玉倩 

債 務 人 段宜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98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段玉倩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段宜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1筆,計新臺幣64,98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段玉倩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64,98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段宜康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釋明
  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玉倩、段│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4986 │宜康   │2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玉倩、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64986 │宜康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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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