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0號
KMDV,109,司促,1140,2020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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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戴怡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
  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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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