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戴怡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
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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