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禮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貳佰捌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禮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5日止累計471,288元未給付,其
中445,432元為消費款、24,956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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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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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盧禮勇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45,432元 │ │月6日 │ │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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