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2號
KMDV,109,司促,1132,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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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禮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貳佰捌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禮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5日止累計471,288元未給付,其
  中445,432元為消費款、24,956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盧禮勇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45,432元 │     │月6日    │      │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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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