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5號
KMDV,109,司促,1055,20200713,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鍾志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3日起至95年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
  自95年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