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1號
KMDV,109,司促,1031,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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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高杰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一)164,944元,及其中145,256元自民國
  95年10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二)48,379元,及其中
  42,512元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15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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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