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2號
KMDM,109,訴,1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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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肅藝


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選偵字第117號、108年度選偵字第1號、108年度選偵字第77號
),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肅藝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楊肅藝為參選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在金門縣辦理之五合一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金門縣第7屆縣議員第1選區之候選人楊霈 璿之父親,負責為楊霈璿操盤選舉及選務工作,渠等均明知 戶籍遷入並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始取得該選區之投票權, 竟為增加票源以求勝選機會,與楊霈璿、歐陽瓔橞、楊素嫌王譯慧(上四人所涉妨害投票罪嫌部分,均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6號案件另案審理中),鄭惟中葉益宏、洪筱 萍、洪筱瑩伍湘芸郭俞旻、黃湘育等人(所涉妨害投票 罪嫌部分,均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竟共 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移戶籍以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由如附 表所示之申辦人將鄭惟中等人之戶籍自如附表所示之原戶籍 地遷移至楊肅藝位在金門縣○○鄉○○村○○000○0號戶內 寄籍,而欲以此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取得該選區縣議員選舉之 投票權。其後金門縣選舉委員會依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 之戶籍登記,將鄭惟中葉益宏、歐陽瓔橞、楊素嫌、洪筱 萍、洪筱瑩王譯慧伍湘芸郭俞旻、黃湘育等人編入金 門縣第7屆縣議員第1選區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其等因 而取得上開投票權。惟鄭惟中葉益宏、歐陽瓔橞、楊素嫌洪筱萍洪筱瑩王譯慧伍湘芸郭俞旻、黃湘育等人 遷徙戶籍後,並未實際住居在該設籍地,仍分別於107年11 月24日金門縣第7屆縣議員選舉投票日前往投票,而共同以 此方法使該次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金 門縣警察局共同偵辦查獲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金門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楊肅藝被訴本案,非前 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19頁),經本院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與檢察官之意 見後(見本院卷第131-133頁),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審判,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肅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9、150頁),核與證人即另案共犯 楊霈璿於警詢及偵查(見警11679號卷第5-10頁,調卷第1-6 頁,選偵117號卷第31-41、77-78、81-83頁,選偵1號卷第 41 -51、83-93、123-126、143-145頁,選偵77號卷第99-10 9頁、第379-383頁)、楊素嫌於警詢及偵查(見調卷第30 -31頁反面,選偵77號卷第215-219頁、第223-226頁)、歐 陽瓔橞於警詢及偵查(見調卷第25-27頁,選偵77號卷第193 -199頁)、王譯慧於偵查(見選偵77號卷第297-300、305 -308頁)之供述,及證人鄭惟中於警詢及偵查(見警11679 號卷第226-234頁,調卷第20-21頁反面,選偵77號卷第159 -162、165-168頁)、葉益宏於警詢及偵查(見警11679號卷 第207-209頁,調卷第22-24頁,選偵77號卷第173-177頁、 第181-185頁)、洪筱萍於警詢及偵查(見調卷第33-35頁, 選偵77號卷第231-235、239-243頁)、洪筱瑩於警詢及偵查 (見調卷第36-38頁,選偵77號卷第249-253、257-260頁) 、伍湘芸於警詢及偵查(見調卷第39-41頁反面,選偵77號 卷第313-318頁、第321-324頁)、郭俞旻於警詢及偵查(見 警11679號卷第133-135頁,調卷第42-44頁,選偵77號卷第 329-333頁、第343-346頁)、黃湘育於警詢及偵查(見警11 679號卷第144-146頁,調卷第45-46頁反面,選偵77號卷第



335-338、355-360頁)情節相符,復有楊霈璿楊肅藝、陳 佳嘉、歐陽瓔橞、伍湘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警1167 9號卷第11-36、252頁)、福建省金門縣第7屆縣長選舉選舉 公報(見警11679號卷第37-42頁)、議員候選人楊霈璿親 友戶籍內虛設籍人口一覽表(見警11679號卷第43頁)、江 育銓陳錦禾陳佳嘉廖韋鈞郭俞旻、黃湘育徐萱涵廖婕琳李亭儀羅文昱葉益宏、林育瑋、鄭惟中、伍 湘芸、王譯慧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勤區訪查紀錄表、清查 未按址居住人口基本調查紀錄表、預防未按址居住人口影響 選舉投票正確性宣導表及警察勤務區訪查照片(見警11679 號卷第50-53、68-71、100-103、125-128、136-139、147 -150、158-161、176-179、187-190、198-201、210-213、 219-222、235-238、242-245、255-258頁)、江育銓、陳錦 禾、鄭惟中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見警11679號卷第54、72 、240頁)、林怡婷郭俞旻、黃湘育徐萱涵廖婕琳李亭儀羅文昱葉益宏、林育瑋、伍湘芸遷入戶籍登記申 請書及委託書見(警11679號卷第118-120、140-142、151 -153、162- 164、180-182、191-193、202-204、214、223- 225、259-261頁)、陳佳嘉伍湘芸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 楊清允金門縣稅務局補發107年房屋稅繳款書(見警11679號 卷第104-106、129-1 31、246-249頁)、金門縣第7屆縣長 、縣議員、第12屆(烏坵鄉第10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 村里長選舉投票名冊(見警11679號卷第55、74、107、132 、143、154、165、183、194、205、215、239、250、262頁 ,調卷第49-50頁,選偵77號卷第291-294頁)、陳錦禾遠東 航空107/11/17-24、107/11/7-12金門-高雄訂票資料、電子 機票/旅客行程收執聯(見警11679號卷第76-78頁)、陳錦 禾入出境紀錄個別查詢報表(見警11679號卷第79-93頁)、 中美教育聯盟工作處LINE群組對話紀錄、楊肅藝微信對話紀 錄截圖(見警11679號卷第166-172頁)、王譯慧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見警11679號卷第264頁)、107年地方公職人 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見警11 679號卷第266-270頁)、楊霈璿107年12月11日調查筆錄所 附照片2張、借住同意書、楊清允金門縣稅務局補發107年房 屋稅繳款書及被告與楊霈璿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2張(見 調卷第7-11頁,選偵1號卷第95-103頁,選偵77號卷第115 -119頁)、相關涉案人設籍名冊表(見調卷第17-17頁反面 )、被告與楊霈璿翁克偉、歐陽瓔橞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 圖3張(見調卷第18-19頁)、歐陽瓔橞107年12月14日調查 筆錄所附照片4張、楊肅藝臉書貼文截圖1張、王譯慧107/12



/4通聯記錄(見調卷第28-29頁反面)、黃湘育委託書(見 調卷第47頁)、鄭惟中葉益宏洪筱瑩、歐陽瓔橞、洪筱 萍、王譯慧伍湘芸郭俞旻、黃湘育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委託書、借住同意書及楊清允金門縣稅務局補發107年房 屋稅繳款書(見調卷第51-66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 見調卷第67-74頁)、鄭惟中行動蒐證照片16張(見調卷第 75-78頁反面)、王譯慧、歐陽瓔橞行動蒐證照片9張(見調 卷第79-81頁)、郭俞旻、黃湘育行動蒐證照片4張(見調卷 第82-82頁反面)、楊肅藝楊霈璿鄭惟中臉書頁面截圖 (見調卷第83-86頁反面)、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 月11日立航字第20180945號函及所附函查名單106/1/1至 107/12/4之搭機紀錄(見調卷第87-90頁)、遠東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12月19日行銷字第107136號函及所附29名旅 客106/1/1至107/12/4期間所有搭機證明(見調卷第91-92頁 反面)、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清單、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卷第93-96頁,選偵7 7號卷第19-25頁)、被告與楊霈璿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2 張(見調卷第97、99頁)、被告與翁克偉、歐陽瓔橞通訊軟 體LINE對話截圖3張(見調卷第98、100頁)、楊肅藝107年 12月11日調查筆錄所附相關涉案人設籍名冊表、被告與楊霈 璿、翁克偉、歐陽瓔橞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117號卷 第25-29頁,選偵1號卷第35-39、115-119頁,選偵77號卷第 141-145頁)、歐陽瓔橞107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所附照片4 張、楊肅藝臉書貼文留言截圖、王譯慧通訊監察譯文(選偵 77號卷第201-204頁)、楊肅藝臉書貼文留言截圖、王譯慧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0000000-0000王譯慧行動蒐 證照片9張(見選偵77號卷第281-289頁)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得為本件 犯罪事實論科之依據。
二、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明定,但 其所謂居住遷徙自由,並非漫無限制而得任意行使。為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依憲法第23條得以法律限制之,此即法律保 留。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 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 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確有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 以上之事實,為其取得選舉人資格之條件,非單憑形式戶籍 登記,為認定唯一依據。且在行政區域內之政權,應由該行 政區之人民行使,始符主權在民,如由其他地區之人民越俎 代庖,自與上開原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



定之意旨相違。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 目的,即在於管理戶籍、維護社會秩序及選舉之公平性,為 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所附加之限制。 故為參與公職人員法定選舉之投票,以取得選舉權為目的, 並無遷入及繼續居住該選舉區4個月以上之事實,而於4個月 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 定,乃參加投票選舉,其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結果,至 為顯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政治性選舉,係主權在民之具體實現;透過公平、公正 、純潔之選舉規定與實踐,而選賢與能,為法治民主國家之 表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 人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 選舉區之選舉人。』,一為積極面,欲藉繼續居住4個月之 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 與共、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 ,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 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另則消極防弊,倘非繼續 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 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 公正和純潔性。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 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 行為人祇要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 至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其中所稱 虛偽遷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 斷;詳言之,純因求學、就業、服兵役未實際按籍居住者, 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 正當原因遷籍未入住者,既與虛偽製造投票權無關,難認存 有妨害投票正確之主觀犯意;又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 選而遷籍未實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 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 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4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 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再 上揭各選舉法律規定,既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不生牴觸同法第10 條所揭示之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問題;尤於原住民、離島 、村里長等類之非多眾、小區域選舉場合,利用遷籍方式, 虛偽製造投票權,雖僅數票,即有影響選舉結果可能,自非 法之所許」(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又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而觀諸



該條第1項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 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 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 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20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 ,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 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 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 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 。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 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 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 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 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2 號刑事判決參照)。是被告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 虛偽遷徙戶籍使附表所示之人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既遂,罪 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明定,但其 所謂居住遷徙自由,並非漫無限制而得任意行使。在為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此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者 ,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係以確有在各該 選舉區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之事實,為其取得選舉人資格之 條件,而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且 在行政區域內之政權,應由該行政區之人民行使,始符主權 在民之原則,如由其他地區之人民越俎代庖,自與上開原則 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之意旨相違。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之目的,即在於管理戶 籍、維護社會秩序及選舉之公平性,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 ,而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所附加之限制。故為參與公職人員 法定選舉之投票,以取得選舉權為目的,並無遷入及繼續居 住該選舉區4 個月以上之事實,而於4 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 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乃參加投票 選舉,其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結果,至為顯然。如認虛 報戶籍以參與投票者,仍屬合法之選舉權人,無異任由與選 舉區內利害無關之人代為行使選舉權,自非的論(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意圖使 金門縣辦理之五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金門縣第7屆縣議員 第1選區之候選人楊霈璿當選,而將附表所示之人之戶籍虛 偽遷徙,並均經編入選舉人名冊而取得選舉權,嗣附表所示 之人均已前往投票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揆諸上開判決意旨 ,自屬既遂無訛。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 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至戶政事務 所就遷徙登記部分有實質審查之權(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故縱為選舉而為虛偽不實之戶籍 遷徙登記,尚無刑法第214 條適用,附此敘明。(三)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以虛偽遷徒戶 籍取得投票權之人」,然不並排除他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前段規定,與該「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人」成立共 同正犯之情形。查被告雖無「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 人」之身分,然被告就附表之犯行,分別與具有該等身分之 另案被告共犯楊霈璿、歐陽瓔橞、楊素嫌王譯慧,及證人 鄭惟中葉益宏洪筱萍洪筱瑩伍湘芸郭俞旻、黃湘 育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行為分擔,應分 別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 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 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 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查被告先後虛偽遷徙附表所示 之人戶籍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且無非係以 使楊霈璿順利當選為目的,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主觀上應係 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而先後虛偽遷移各該人等之戶籍,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依上開說明,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按接續犯論以意圖使特定 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既遂罪之 包括一罪。
(五)被告前於102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2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88頁),其於受 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 成累犯,惟本件罪名與前案罪名,除罪名不同外,罪質亦異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就本件罪刑,爰不加 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以虛偽遷入戶籍取得投票權之方式,即所謂「幽 靈人口」之方式,取得戶籍遷入地選舉權而參與投票,企圖 影響選舉之純正、公平及正確性,破壞選舉機制之公平性, 法治觀念偏差,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 行,尚見其悔悟之心,犯後態度良好,且其支持直系血親而 虛偽遷徙戶口固有不該,然犯罪動機究難認為惡性重大;並 衡酌被告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三個小孩( 兩個畢業、一個現服兵役)、一個月領約新臺幣6萬元之退 休金(見本院卷第150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犯 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 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13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 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 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所宣告褫奪公 權之「被褫奪之資格」與「褫奪期間」,選罷法並未規定, 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是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 1年以上10年以下。本案被告係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 罪,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 公權。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勿褫奪公權云云,但因於法不 合,致無可採,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4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3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遷籍者 │提供寄籍之戶長│申辦人 │遷籍時間 │原戶籍地址 │遷籍地址 │完成投票│
├──┼────┼───────┼──────┼──────┼──────┼────────┼────┤
│1 │鄭惟中楊肅藝楊肅藝(身分│107年5月23日│臺南市歸仁區│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 │證寄交楊霈璿│ │文化街3段18 │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巷28之6號 │ │ │
├──┼────┼───────┼──────┼──────┼──────┼────────┼────┤
│2 │葉益宏楊肅藝葉益宏本人,│107年5月25日│南投縣中寮鄉│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 │楊肅藝陪同 │ │永平路永福村│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436號 │ │ │
├──┼────┼───────┼──────┼──────┼──────┼────────┼────┤
│3 │歐陽瓔橞│歐陽瓔橞 │歐陽瓔橞本人│107年6月11日│金門縣烈嶼鄉│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新立) │,楊肅藝陪同│ │黃厝9號 │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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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素嫌 │歐陽瓔橞 │歐陽瓔橞,楊│107年6月11日│金門縣烈嶼鄉│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新立) │肅藝陪同 │ │黃厝9號 │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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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筱萍 │歐陽瓔橞 │歐陽瓔橞,楊│107年6月11日│金門縣烈嶼鄉│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新立) │肅藝陪同 │ │黃厝9號 │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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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洪筱瑩 │歐陽瓔橞 │歐陽瓔橞,楊│107年6月11日│金門縣烈嶼鄉│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新立) │肅藝陪同 │ │林湖村湖下12│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之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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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譯慧 │歐陽瓔橞 │楊霈璿(身分│107年7月13日│新竹市香山區│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新立) │證交歐陽瓔橞│ │虎山里延平路│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後寄交楊肅藝│ │2段418巷2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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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伍湘芸伍湘芸(新立)│楊霈璿(面交│107年7月3日 │桃園市平鎮區│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 │身分證予楊肅│ │德路242號 │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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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郭俞旻 │楊肅藝楊霈璿(楊肅│107年7月23日│雲林縣斗六市│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 │藝交辦) │ │英北街258 │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巷18號5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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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湘 │楊肅藝楊霈璿(楊肅│107年7月23日│彰化縣員林市│金門縣金寧鄉湖埔│○ │
│ │ │ │藝交辦) │ │出水巷21之39│村湖下140之2號 │ │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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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