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林祉秀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 票據號碼:TH642934號)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柯明宏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