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叡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
0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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