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383號
CCEV,109,潮補,383,202007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叡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
0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