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承租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363號
CCEV,109,潮補,363,202007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趙文昌 


被   告 趙泓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泓盛間確認承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原
告為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占有人,據原告所稱原告及被告曾與訴外人趙文良協議,原告
及被告各給付趙文良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系爭土地由原告
及被告共同占有,可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使用系爭土
地所得利益即1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