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287號
CCEV,109,潮補,287,20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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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蘇義輝 

被   告 蘇義榮 

被   告 蘇揚達 

被   告 蘇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起訴主張他造二人間讓與不動產之債
權行為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詐害其債權,依法訴
請判決撤銷,並命他造塗銷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
標的價額固應以債權人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其後再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二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意旨參
照)。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繼承人就訴外人蘇清木遺產所為遺
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
二項為:被告應將前項蘇清木所遺遺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公同共有。查原告陳報所
保全之債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3,859元(院卷第106頁),
而原告欲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不動產價額為254萬9,424元【計算
式:700地號土地(131.39×8400)+736地號土地(95.61×8400
)+737地號(24.27×8400)+839地號(21.8×8400)+472地
號(146.36×7300×1/12)+復興路建物現值166600元=
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撤銷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之債權額
,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萬3,85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1,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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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