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春英
蘇懿生
孫中峯
韓彤珍
朱佩芬
蔡志昌
蔡佳純
楊麗卿
蘇俊吉
蘇秀珠
吳芳桂
楊惠琪
林銘欽
陳冠如
黃再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