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呂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38元,及其中新臺幣46,347元自民國109 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6 月5 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6,347元、利息591 元,共計46,938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申請書、約定條款、請求金額計算式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938元,及其中46,347元自民國109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