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222號
SDEV,109,沙簡,222,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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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高熙珍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吳敏富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為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向原告購買其所有坐 落臺中市沙鹿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900萬元,原告於 108年10月9日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 108年11月20日繳納完畢。惟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兩造於 108年12月20日終止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協議書,被告 所匯款之履約保證款項,均已退還給被告銀行帳戶內。兩造 間之契約既經解除,與契約自始不成立生同一之結果,則原 告申報土地現值及繳納增值稅即失所附麗,依土地稅法及土 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之規定,本件原 告與被告共同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如有解除買賣契約,得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撤銷 之,申請撤銷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以書面提出並檢 附有關文件。為此,爰依民法第259條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或 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10月9日 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為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 報申請撤銷。
二、被告抗辯:因為在賣的時候,賣方有跟銀行貸款,我們簽訂 點交土地房屋的時間也不是到11、12月,原本在10月就要點 交,因為要配合賣方不會被銀行罰違約金,所以才又遲延交 屋交地的時間,在這過程中,賣方說他沒有空去做整地,所 以仲介及代書有協調就是由買方僱工去幫忙整地,當時也有 協議整地有遇到任何阻礙的話,賣方會出面處理,當時約定



以15萬元讓買方去請工人做整地費用,因為有去整地二次, 都沒有成功,也有請兩名工人工作五天,也請怪手、拖板車 去二次,這些費用,賣方都沒有出錢處理,因為是買方請人 處理,所以還有這筆費用以後要請賣方支付。案件請代書辦 理,最後協商結果是原告要去跟鄰地住戶協商,因為原告賣 給被告土地不能全部點交給被告,土地增值稅有透過仲介及 代書,我們匯款給賣方的錢先去繳交。並聲明: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 259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108年9月12日簽訂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約定由被告買受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嗣於109年2月20日經原 告以律師函催告被告履行契約,原告並於109年3月3日以 律師函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此有原告所提律師 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2份在卷可查。因此, 兩造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業於109年3月3日解除, 應可認定。
(二)兩造之買賣契約既經解除,依上開民法第259條規定,應 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而系爭土地交易既已撤銷,則原告 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10月9日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為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 報申請撤銷,以回復原狀,應有理由。
(三)至於兩造間如有其他因契約解除而應回復原狀之事項,應 由兩造另行請求,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撤銷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10月9日向臺中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所為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撤銷, 應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表:




一、臺中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75.48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臺中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34.63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三、臺中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22.90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四、臺中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60.48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五、臺中市○○鎮○○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82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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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