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398號
SDEV,109,沙小,398,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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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39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劉雅馨 
      楊詠庭 
被   告 孫尚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2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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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