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9號
原 告 許月霞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翁柯允
謝柯嬌
魏柯雪
柯程
柯逸馨
被 告 柯凱琦
法定代理人 邱淑梅
被 告 柯陳招治
柯義雄
柯場塍
柯次郎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陳登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陳金裕
柯宏昇
柯宏廸
陳事昌
王星旺
兼許水昌之繼承人
謝佩佩、許育菁、
許育娟、許育瑄之
承當訴訟人 王俊傑
被 告 王彥鈞
柯秋湖
訴訟代理人 陳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柯宏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柯宏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柯宏廸之姓名,誤載 為柯宏迪,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