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513號
CDEV,109,橋補,513,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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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彥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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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