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500號
CDEV,109,橋補,500,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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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0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吳美慧 
      黃順官 
      黃王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慧等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吳美慧於民國10
9 年6 月1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止對被告黃順官黃王素碧
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有新
臺幣(下同)70,000元之租金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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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