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470號
CDEV,109,橋補,470,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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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楊貴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先位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
將系爭車輛返還被告楊貴香,核其起訴意旨,乃係本於代位權為
主張。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故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車輛價值為斷,而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二手車價查詢結
果,系爭車輛之二手車價為新臺幣(下同)238,000 元,是以,
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核定為238,000 元。次查,原告備位聲明
第1 項、第2 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車輛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將系爭車輛返還楊貴香。按債權
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民國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
理由欄中主張對債務人楊貴香之債權額為8,764,713 元,高於系
爭車輛之價額,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即系爭車輛價額計算之,是就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38,000 元。再查,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競合,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位與備位聲明請求之價額相同,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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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