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462號
CDEV,109,橋補,462,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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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雨生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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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