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319號
CDEV,109,橋簡,319,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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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尚宗平
被   告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六○八三○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製作之分配表中,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債權,應予剔除。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 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 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原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製作106 年 度司執字第60830 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之分配表,並定於同年2 月18日分配,原告於收受前 揭分配表後,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於同年2 月4 日具 狀聲明異議,並於同年2 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嗣因高雄市 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具狀聲請更正分配表,本院民事執行處 即於同年2 月11日製作更正後即如附件所示分配表(下稱系 爭分配表),並改定於同年3 月17日分配,原告於收受系爭 分配表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於同年2 月25日具 狀聲明異議,惟為被告於同年3 月4 日具狀為反對陳述,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訴外人黃恭田則 為債務人,然被告與黃恭田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系 爭分配表中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均應予剔除,為此,依強制 執行法第41條本文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執有黃恭田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 持之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08 年度司 票字第2221號本票裁定准許後,方對黃恭田聲請強制執行, 故其對於黃恭田自有本票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黃恭田則為債務 人,而系爭分配表中,被告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分配,業據 其提出系爭分配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27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 誤,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依此規定,當事人 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依法不負舉證責任。法院亦不 得就他造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另為與其自認事實相反之 判斷,並應以自認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經查,被告既於 本院言詞辯論時,自認與黃恭田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見本院卷第82頁背面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判決意 旨,本院自應以被告自認之事實為裁判之基礎,從而,原 告訴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因假執行宣告僅限於 財產權給付判決始得為之,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乃就已作成之 分配表中有關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之次序、分配之金額請 求予以變更,其性質屬於形成之訴,不生執行之問題,故本 件未依前開法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此敘明。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提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嚮,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附表:
一、分配次序4 、債權人姓名:陳素惠、債權原本12,000元、受 分配金額12,000元。
二、分配次序6 、債權人姓名:陳素惠、債權原本1,500,000 元 、利息60,411元、受分配金額1,139,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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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