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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554號
CDEV,109,橋小,554,20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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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藏美海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伍榛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瑞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4日109 年度橋小字第554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載,係對於原判
決不利部分即上訴人敗訴之新臺幣( 下同) 13,745元不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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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