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敍伯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7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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