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路敍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
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25,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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