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周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29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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