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392號
TYEV,109,桃補,392,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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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周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29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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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