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830號
TYEV,109,桃簡,830,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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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依據兩造間之渣打信用卡 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費新臺幣104,397 元及 利息、違約金。又依原告據以請求之渣打信用卡合約書第31 條約定:因本合約書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準此,兩造就此 部分之訴自應由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就該部分之訴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已有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上開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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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