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1567號
TYEV,109,桃小,1567,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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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陳池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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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