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1521號
TYEV,109,桃小,1521,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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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經國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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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經國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富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