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1105號
TYEV,109,桃小,1105,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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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告 許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10,192元 │94年11月25日│94年12月24日│18.25 │
│ ├──────┼──────┼──────┤
│ │94年12月25日│104年8月31日│20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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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