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曾裕宏
被 告 陳珮娟(即陳煥生之繼承人)
陳惠美(即陳煥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珮娟、陳惠美為被告陳煥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煥生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9 年4 月27日死亡 ,而其繼承人為陳珮娟、陳惠美此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及戶籍謄本附卷可佐。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