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09年度,417號
TYEV,109,桃保險小,417,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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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複代理人  徐譽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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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