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05 條第2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鍾雅惠、詹婷方、詹怡萱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 分之1 )於
民國95年9 月8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對人
鍾雅惠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3
分之1 )於102 年5 月3 日以贈與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詹永福所有,雖書狀有敘明爭議情形
,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實體上之法律條文依據,茲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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