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吳振昇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前段 、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 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新臺幣(下同)880,000元向 訴外人郭景林購買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 部分48分之1)、同段756地號(應有部分48分之1)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 顯見原告應分割所受之客觀交易利益為880,000元,依法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