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913號
PCEV,109,板簡,913,2020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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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慧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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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