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43號
PCEV,109,板建簡,4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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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3號
原   告 小鋼牙拆除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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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揚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