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607號
PCEV,109,板小,607,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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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佑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宥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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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