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2651號
PCEV,109,板小,2651,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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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651號
原   告 淘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
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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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淘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