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2104號
PCEV,109,板小,2104,2020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潘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