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124號
PCEV,109,板小,1124,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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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張簡婷 
被   告 黃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為民國106 年7 月(推定15 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07 年8 月21日受 損時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 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1 年2 月計算。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6,400 元(含工資5,300 元、零件1,100 元 ),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 扣除。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369/1,000 ,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折舊 後為651 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 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651 元及其 他無須折舊之工資5,300 元,共計為5,951 元(計算式: 651 元+5,300 元=5,951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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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0×0.369=406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0-406=694第2年折舊值 694×0.369×(2/12)=43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4-4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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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