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施沅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 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 於民國109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