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1557號
PCEV,109,板司簡調,1557,202007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楊惠美楊XX(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名)
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次按調解 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實質上 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 且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故調解之雙方當事人應為爭執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 ,雙方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相互讓步以成立調 解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楊惠美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314,90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周楊惠美未免遭強 制執行,就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 人楊XX。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 為無效,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87條、242條、113條之規定確 認相對人間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關於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因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之事件,仍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 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應屬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法律 行為之生效與否為裁判確認。且上開法律關係存在於相對人 間,聲請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自無從就 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