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新北市任康公江姓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江進鎮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澤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06,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合計為32,02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