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187號
PCEV,108,板簡,3187,2020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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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進財 
訴訟代理人 徐蓮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瑜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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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