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0號
上 訴 人 董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樹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