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990號
PCEV,108,板簡,2990,2020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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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90號
上 訴 人 董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樹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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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