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韻惠
嚴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8,10
0 元、8,1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