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766號
PCEV,107,板簡,1766,202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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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
原   告 蘇恒宗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被   告 張福全 
      張榕修 
訴訟代理人 賴玥燕 
被   告 張火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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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