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9年度,287號
PCEM,109,板秩,287,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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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8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昭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6月16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196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昭勝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昭勝於民國109年5月6日10時48 分許,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使用暱稱「林政文」帳 號公開於「韓國瑜市長後援會」公開社團,張貼內容為:「 小心!選票印兩倍份數,票箱也準備兩倍數的票箱,一份是 投票所讓人民假投票的,其實已經做好另外一份只要投完票 就會有貨車送到中選會,另一份投票所的不管是幾票全載入 焚化爐燒掉。然後由媒體對外宣稱霸韓是幾票通過霸韓了! 就是這個樣子啦!跟2020大選一樣的招數。人民一定要小心 防範。」等語,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著有規定。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參諸本條之 立法理由:「本款規定係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 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而所謂影響公共安寧,應以使 社會公眾聽聞後心生畏怖或恐慌,始屬該當,非謂行為人只 要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即可構成違反本條之行為。三、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利用社群軟體Fa cebook臉書,使用暱稱「林政文」帳號,在韓國瑜市長後援 會社團,張貼「小心!選票印兩倍份數,票箱也準備兩倍數 的票箱,一份是投票所讓人民假投票的,其實已經做好另外 一份只要投完票就會有貨車送到中選會,另一份投票所的不 管是幾票全載入焚化爐燒掉。然後由媒體對外宣稱霸韓是幾 票通過霸韓了!就是這個樣子啦!跟2020大選一樣的招數。



人民一定要小心防範。」等文字,此有臉書截圖照片在卷可 稽,惟未見被移送人有進一步散佈足使一般聽聞者產生畏佈 或恐慌之言論或文字,或易使瀏覽者聯想、煽動或蠱惑人心 ,進而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任 何見聞者因上開事項而產生畏懼或恐慌之具體事證,實難認 被移送人前開貼文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自與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有間,揆諸前揭意旨 ,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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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